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專科以上學校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所置專業輔導人員,應以專任為
原則,並得以兼任專業輔導人員累計執行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服務時數折
抵為之;其方式如下:
一、應置人數未達三人者,所置人員應以專任為之。
二、應置人數達三人以上者,其應置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下,得以學校兼
    任專業輔導人員累計執行介入性或處遇性輔導服務時數折抵計算;一
    年累計達五百七十六小時,得折抵為一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考量專科以上學校無法於學生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一百零三年十
    一月十二日公布施行後,為達成設置專業輔導人員之法定基準,爰於
    現行第二項明定專科以上學校應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
    成配置專業輔導人員,給予一定準備期間,俾促使其能儘速完成人員
    設置。現今專科以上學校均已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完成專業輔導人
    員配置,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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