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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學校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者,得 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之課程或科目,其學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 錄之;其學科鑑定規定,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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