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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制定依據
1.
高級中學法
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
第四條(畢業證書之發給)
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一百六十學分,成績及格,應由學校發給畢 業證書。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