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整合相關資源,協助藝術才能班之課程規劃及實
施,並得視實際需要聘請藝術教育專家學者,提供諮詢及輔導。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對藝術才能班建立並實施課程評鑑機制,以評估
課程實施及相關推動措施成效,並作為督導課程規劃及整體教學環境改善
之重要依據。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對藝術才能班進行輔導訪視。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就前二項課程評鑑及輔導訪視,與依其他法規應
實施之學校評鑑,併同辦理。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為支持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爰參考特殊教育法第四十
    四條及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設置及運作要點第二點第三款
    規定,明定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整合相關資源,協助學校落實課
    程規劃及實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妥善運用專家學者資源協助學校辦學
    ,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為使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落實督導學校依本標準相關
    規定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班課程實施規範規定,爰酌作文
    字修正。
三、修正第三項:
    (一)目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循本部國教署訂頒之國民中學及國民
          小學實施課程評鑑參考原則及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評鑑實施要點
          ,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課程評鑑補充規定辦理課程評鑑,
          並依課程評鑑結果由校內自行檢核及檢討改善。
    (二)為保障藝術才能班辦學品質,引導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落實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輔導,以瞭解學校實際辦學情形並給予適切
          協助,爰將課程評鑑結果報本部備查之規定,調整為各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對藝術才能班進行輔導訪視。
四、修正第四項:配合第三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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