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
正學校及其分校,其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得準用本標準;情況特
殊者,得報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之。
〔立法理由〕 一、因應科技部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
二、另依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五條規定,「本署設監獄、看守所、戒治
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等矯正機
關。」,爰將現行條文之「矯正學校」修正為「少年矯正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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