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35597A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
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配合特
殊教育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因原授權條文條次變動,
並因應科技部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及配合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五條規定,爰修正本標準第一條、第十二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科技部及矯正學校名稱。(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特殊教育法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原第十四條第三項,
修正移列為第十七條第三項「特殊教育專任教師、兼任導師、行政或其他
職務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減授課時數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及自治
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本標準之授權依據。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
正學校及其分校,其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得準用本標準;情況特
殊者,得報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之。
〔立法理由〕
一、因應科技部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爰配合修正機關名稱。
二、另依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五條規定,「本署設監獄、看守所、戒治
    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等矯正機
    關。」,爰將現行條文之「矯正學校」修正為「少年矯正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