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與其分校、分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 規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因我國國民教育,係以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爰為本條 規定。 三、本條用詞係採用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及私立學校法第六條 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 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之用詞,依該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辦 法所稱變更,指學校之改名、改制、合併。」,故本條與私立學校法 及其相關法規係一致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