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知悉不適任人員原處分經撤銷確定,應於知悉之日起七日內,
檢附資料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不適任人員知悉時,亦同。
地方主管機關依職權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於三日內檢附相關資料,
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解除登載。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規定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
僱用者,於期間經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至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
庫辦理解除登載。
〔立法理由〕 一、參照本部對於不適任教育人員解除登載辦理模式,對於地方主管機關
認定終身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教職員工者,原處分經撤銷確定,需以
紙本方式通報中央主管機關,進而由中央主管機關至系統辦理解除登
載;另對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短期補習班教職員工者,由系統自
動下架後,續由中央主管機關至下架區確認,補習班不適任人員專區
亦有是項功能。
二、第一項,明定短期補習班知悉應解除登載事由須通報地方主管機關辦
理後續事宜,俾避免原處分已經撤銷者仍列為不適任人員。
三、第二項,依第十三條規定,有關資料係由中央主管機關登錄至本資料
庫,故需解除登載時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爰明定地方主管機關
知悉或接獲補習班通報應解除登載事由,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解除
登載。
四、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不適任人員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經過
後之處理方式,避免渠等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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