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件一及第六 條附件二,自發布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定明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 條附件一及第六條附件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