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1103508500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 及第5條附件一、第6條附件二,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法律事務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一百零八年二月
一日訂定發布,並定自同日施行。茲因預算法於一百十年六月九日修正公
布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嗣行政院於一百十年十一月十日修正財團法人依
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第三點,將「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
費彙計表」增訂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預算書之參考表;另行政院主計總處
於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以主會金字第一一一0五00二0二號函檢送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項目參考指引(修正版)增訂媒體政策及業
務宣導費(凡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於四大媒體配合政府推動各項
政策及業務之宣導費屬之),及修正事務推廣費(凡非配合政府推動各項
政策之經常性業務,以及非透過四大媒體辦理之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屬之
),凡應列入上開二項目者,不得編列或列支於其他會計項目。為供本部
主管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編制預算書、決算書新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
費彙計表」時有所依循,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五條附件一、第六條
附件二,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於本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之年度預算書格式。(修正條文第五條附件一及其附表十三)
二、增訂「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於本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之年度決算書格式。(修正條文第六條附件二及其格式十四)
三、定明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財團法人應依預算法及相關規定編製預算,並應將其年度預算書報請本部
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一。

財團法人應依決算法及相關規定編製決算,並應將其年度決算書報請本部
送立法院審議。
前項財團法人年度決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二。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件一及第六
條附件二,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定明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
    條附件一及第六條附件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