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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石油業者,得實施下列石油安全存量調整 、提撥及運用措施: 一、調整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之安全存量。 二、指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釋出安全儲油,供應特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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