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園管局為辦理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十八款所規定事項
,得設作業單位,並得在適當地點設服務站所。
前項作業單位及服務站所採自給自足方式作業,其設置管理及薪給標準,
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實施。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理由同第四條修正說明一,
    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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