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管局為辦理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十八款所規定事項 ,得設作業單位,並得在適當地點設服務站所。 前項作業單位及服務站所採自給自足方式作業,其設置管理及薪給標準, 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後實施。
一、第一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理由同第四條修正說明一, 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