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及其他權
益。
〔立法理由〕
一、明定研發成果收入之態樣。至若運用研發成果並未獲得收入,例如研
    發成果係用於改善服務流程進而提昇效率或降低內部成本,自無本條
    之適用。
二、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其他權益,例如:國營事業以交互授權方式運
    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專利權,經由運用該專利權所獲得之收入;又如
    :因主張他人侵權而勝訴或和解所獲得之賠償金、和解金等,均屬本
    辦法所稱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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