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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物力調查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掌有重要物資或固定設施之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將其所有重要物 資存量及固定設施現有量等資料,按規定表報程序如期辦理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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