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辦理本條例之輔導業務,應視需要,聯合或委託公私立研究服務
機構、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貿易促進機構、工商業團體或其他機關
團體共同辦理,並分別建立財務融通、經營管理、生產技術、研究發展、
資訊管理、工業安全、污染防治、市場行銷、互助合作及品質提升等輔導
體系。
前項輔導體系之建立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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