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公路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就所管公路路線系統,依照下列
  因素,辦理整體規劃:
  一、地理環境。
  二、人口分佈。
  三、社會需求。
  四、國防需要。
  五、經濟價值。
  六、都市發展。
  七、名勝古蹟自然景觀之維護。
  八、交通發展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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