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25015954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16條、第1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4年2月27日交通部交參(五四)字第01728號令訂定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62年7月12日交通部交參(六二)字第12655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74年10月15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7404號令修正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84年5月8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418號令修正發布第38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 88年6月29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8827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第7條 、第41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2年3月2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2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3 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2年10月24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2B000096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 97年12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70085067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45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0465號令修正發布第32條、 第34條、第35條、第37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000104711號令修正發布第33條 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1.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1025015954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第16條、第17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市道
  、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縣道、鄉道由縣(市)政府辦理;直轄市、
  縣政府並得將市道、縣道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
  省道經過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其修建、養護及管理除快
  速公路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外,由交通部與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
  府協商定之。
  跨兩省(市)或兩縣(市)之橋涵、隧道,其修建、養護及管理權責之
  歸屬,由交通部統一規定。

  公路路線編號方法規定如下:
  一、國道:自1號起編。
  二、省道:自1號起編,至99號止。
  三、市道、縣道:自101號起編,至200號止,離島地區自 201號起編。
  四、區道、鄉道:以一直轄市、縣為一獨立編號區,每直轄市、縣均自
      1 號起編,並在號碼前冠以該直轄市、縣之簡稱。(各直轄市、縣
      簡稱及國土資訊代字詳如附表)
  五、附屬於主要編號路線之副、支線,以該主要路線編號附加甲、乙、
      丙等編之。但區道、鄉道則以附加 1、 2、 3……等編之。
  六、在原路線上所建高架道路,且與原路線功能相同者,視同主要編號
      路線之副線,依前款副線編號方法編之。
  專用公路,以直轄市、縣為單位單獨編號,並在號碼前冠以該縣之簡稱
  及「專」字,若係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者,則冠以二直轄市、縣市
  以上之簡稱及「專」字。

  橋梁、隧道、涵管、標誌、照明之編號方法規定如下:
  一、以 B、 T、 C、 S、 I分別表示橋梁、隧道、涵管、標誌、照明之
      設施種類。
  二、各項設施,以每條路線為一編號單元,沿路線起訖方向,分別自00
      1 號起編,至該路線終點為止,號數前冠以前兩款設施種類之代字
      。但涵管、標誌及照明位於跨區路線上者,以每一區工程處為一編
      號區段,編至該路終點或工程處區界為止。
  三、以 1、 2、 3、 4、 5等表示公路管理單位之各區工程處;以前條
      所列國土資訊各直轄市、縣之代字,表示管轄區道、鄉道之各直轄
      市、縣政府。並加列於前款編號之後。
  四、標誌及照明設於路線起訖方向右側者以奇數依次編號,左側者以偶
      數依次編號,設於中央分向島(帶)者,按號次連續編號並在號數
      後加「 C」。懸掛於公路上方者,不在現地編號。
  五、交流道(槽化)區、服務區、收費站等地區,設於主線以外各項設
      施,由區工程處以該地區為一單元,將每項設施獨立編成一組號碼
      。但主線路段原無照明,至上述地區附近主線上始有照明者,均應
      併入該地區編號。
  六、高架道路不按橋梁編號方法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