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條文關聯

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經費,各主辦機關應由分配之交通違規罰款收入百
分之一點五為下限編列預算支應,不敷時得向交通部申請補助之。
公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得向接受講習之人收取費用,其費用
收取基準及相關事項,由公路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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