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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經主管機關核發較高等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時,原執 照失其效力。
〔立法理由〕
為落實規範一人不得同時持有二張以上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之規定,爰修 正本條文字,,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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