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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不經濟地區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提供者應以經濟有效之技術提供服務。 前項經濟有效之技術,指可達不經濟地區以外區域最多用戶使用或經主管 機關核准之數據通信接取服務速率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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