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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數位發展部數位韌性字第1145000443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電信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6月15日交通部(90)交郵發字第0003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8條 ;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另定之 (中華民國90年7月6日交通部交郵九十(一) 字第007453號公告發布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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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4月30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2B000039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 、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第26條、第27條條文及 第第12條之附件一、第13條之附件二、第14條之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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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40085014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 、第28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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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505107660號令修 正發布第5條、第7條、第27條;刪除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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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企字第 09505154240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29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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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741009310號令修 正第14條、第17條、第19條條文及第9條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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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841022930號令修 正發布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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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營字第09941006960號令修 正發布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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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通訊字第10241010090號令 修正發布第2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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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0841002450號 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6條、第9條、第19條條文及第9條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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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0941019720號 令修正發布第22條、第27條、第29條;增訂第28條之1、第28條之2條文, 自109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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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數位發展部數位韌性字第1145000443號令發布廢止
附件下載
附件一-不經濟地區電話服務或數據通信接取服務之可避免成本之計算公式
附件二-不經濟公用電話服務可避免成本之計算公式
法規異動
廢止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