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船舶救助中心由海軍總司令部統合其本身之艦艇及各商港管理機關與民
  間海難救護業之救難船艇作業,辦理左列事項:
  一、故障失靈船舶之拖救。
  二、擱淺船舶之拖救。
  三、沉沒船舶之撈救。
  四、船貨及財物之救助或撈救。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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