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籌設完成後,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會同警察
、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有關機關查驗合格後,發給觀光旅館業營業執
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始得營業:
一、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圖。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