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2日

條文關聯

  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
  ,不發給獎牌、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獎
  牌、獎座、獎金繳回本局。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報名、參賽本局數位出版金鼎獎之各類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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