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2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發行數位出版品之法人、團體或公(協)會。
  二、對數位出版產業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個人、法人、團體或公(協)
      會。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數位出版獎
    (一)最佳人文藝術類電子書獎
    (二)最佳科學類電子書獎
    (三)最佳語文學習類電子書獎
    (四)最佳動漫及繪本類電子書獎
    (五)最佳電子期刊獎
    (六)最佳電子資料庫獎
    (七)最佳加值服務獎
    (八)最佳公益數位媒體獎
    (九)年度數位出版創新獎
  二、評審團特別獎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前條第一款各獎項之名額,以三名為限,各頒發入圍獎牌一面
      ;每一獎項之得獎名額,以一名為限,各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
      一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前條第二款之得獎者一名,頒發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座一座。
  三、前條各款獎項之入圍、得獎名額,數位出版金鼎獎評審團(以下簡
      稱評審團)得為減少或從缺之決定。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得遴
  聘專業人士九人組成評審團。
  評審團委員為無給職。但評審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
  通費。
  評審團應依報名參賽作品內容、表現方式之創意、實用性、豐用性及正
  確性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團議定之;評審團之決議,應
  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各獎項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款各獎項: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
      之事業、團體、公(協)會報名參賽。但不包括政府、公營事業或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發行者。
  二、第三條第二款獎項,由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發行數位出版品之
      事業、團體、公(協)會或評審團委員,就對數位出版產業有重大
      貢獻且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且
      發行數位出版品之事業、團體、公(協)會推薦參賽;推薦者不得
      同時為參賽者。

  第三條第一款各類獎項之參賽作品規定如下:
  一、第一目至第四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在該屆報名年度之前一年度
      五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
      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且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並以
      互動、影音、多媒體等方式,呈現下列性質內容之數位出版品;其
      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一)第一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文化、歷史、哲學、宗教、文
          學創作、文學評論或藝術等性質。
    (二)第二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自然科學、應用科學或社會科
          學等性質。
    (三)第三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各類語言學習性質。
    (四)第四目獎項之數位出版品,應為靜態、動態圖像(graphics/
          animation)或漫畫等性質。
  二、第五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以數位方式編輯、儲存,並在該屆報
      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以一定
      名稱、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按期在我國國內經由網際網路或
      實體通路公開傳輸或發行六個月以上,且發行三期以上之數位出版
      品;其檔案及閱讀器格式不限。
  三、第六目獎項之參賽作品,應為以數位方式儲存大量資料,於該屆報
      名年度之前一年度五月一日至報名年度四月三十日期間內,提供讀
      者從事線上或離線搜尋、檢索及閱讀之電子資料庫;其檔案及閱讀
      器格式不限。
  四、同一參賽作品僅得就第一目至第六目之獎項擇一報名。

  除第三條第二款獎項採書面推薦外,報名參賽同條第一款各獎項者,一
  律採網路報名;各屆報名須知由本局另定之。

  本局應就報名、參賽者資格、參賽作品及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進行
  審核,報名應檢送之文件不齊時,應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對於各獎項評選入圍作品或參賽者資格有疑義時,應於入圍名單公布後
  十日內,以書面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

  報名、參賽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
      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無償授權本局、本局
      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數位出版金鼎獎業務之行政機關,
      自報名該屆數位出版金鼎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及得獎
      作品及報名表所載之簡介推廣使用。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數位
  出版金鼎獎專刊、出版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
  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包含
  其封面)及報名表所載簡介。

  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入圍、得獎資格
  ,不發給獎牌、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將獎
  牌、獎座、獎金繳回本局。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報名、參賽本局數位出版金鼎獎之各類獎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