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人員眷屬罹患重病,經左列醫療院所醫師診斷並住院醫療者 ,其住院醫療費用,得依規定申請補助: 一、省縣市立醫療所。 二、醫學院附設之醫療院所及經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評定之教學醫院 。 三、公營事業機構附設之醫療院所。 四、軍醫院暨其附設之民眾診療處所。 五、榮民醫院暨其附設之民眾診療處所。 六、宗教團體附設之醫院。 七、經公保、勞保指定之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