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5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學校人員眷屬罹患重病,經左列醫療院所醫師診斷並住院醫療者
  ,其住院醫療費用,得依規定申請補助:
  一、省縣市立醫療所。
  二、醫學院附設之醫療院所及經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評定之教學醫院
      。
  三、公營事業機構附設之醫療院所。
  四、軍醫院暨其附設之民眾診療處所。
  五、榮民醫院暨其附設之民眾診療處所。
  六、宗教團體附設之醫院。
  七、經公保、勞保指定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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