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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刪除)
〔立法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修正施行,有關服務對象接受醫師診察之頻率,於該辦法第三十一條 已有更為周延之規定,本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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