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後,其許可事項有變更者,負責人應於變更
前一個月,檢具申請書敘明變更項目及事由,報請主管機關許可。
主管機關核發變更後設立許可證書時,應註記歷次核准變更、停業或復業
之日期、文號及變更事項。
第一項變更事項為負責人時,得由原負責人或代理人提出。
未依規定辦理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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