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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語言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經認可得辦理完成繼續教育積分審查認定及繼續教育課程與積分採認業 務之語言治療團體,應依據核定計畫書辦理語言治療師繼續教育課程及 積分採認與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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