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章所稱已完成變更之證照,包括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藥商許可執照及公
司登記或商業之證明文件。
證照黏貼表應黏貼下列證照之影本或照片:
一、藥商許可執照。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但輸入藥品免附。
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以線上平台提交者,免附黏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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