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商停業時,其領有第九條證明文件,且仍於效期內者,應將該文 件繳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俟復業時發還。 醫療器材商申准復業後,應依第二條規定申請檢查,經檢查合格後,始得 製造。 醫療器材商歇業時,其領有第九條證明文件,且仍於效期內者,應繳銷該 文件;未繳銷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之。
醫療器材商停歇業時,其醫療器材製造許可證明文件應交付保管或返還, 及復業前應申請檢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