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專屬實驗室,因故不能依認證之內容執行檢驗者,應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七日內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其恢復時,亦同。
檢驗機構實驗室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原通過認證時之狀態者,其限期通知中 央主管機關之義務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