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01101725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32條,自110年5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立法總說明

為辦理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業務,並健全取得認證檢驗機構
及受託認證機構之管理,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
定之授權,參考現行國際實驗室認證規範(ISO/IEC17025),訂定「醫療
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六章
三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醫療器材檢驗機構申請認證應具備之條件及檢具之文件資料。(第三
    條、第四條)
四、醫療器材檢驗機構之認證審查等作業程序。(第五條至第九條)
五、認證檢驗機構之管理。(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六、認證檢驗機構應配合緊急檢驗動員之事項。(第十六條)
七、認證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效果。(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八、認證工作委託對象之擇定方式及受託辦理認證機構應具備之條件。(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九、受託辦理認證機構執行認證工作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第二十一條至
    第三十條)
十、受託辦理認證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效果。(第三十一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三十二條)

法規異動

訂定3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