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在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死亡者,其所餘分期或延期繳納之應繳總
額得由申請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以書面聲明承受之。
受益人承受所餘應繳總額者,應按被保險人所餘分期繳納之期數與保險人
重新製發之繳款單所載金額及期限,按期繳納;其權利義務,準用本辦法
相關規定。
第一項承受所餘應繳總額之受益人兼具請領他項年金給付資格,並依本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者,不得再請領他項年金給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