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3日

條文關聯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公文程式作業及機要文件處理事項。
    (二)關於院長、副院長對外函件及辭章之撰擬事項。
    (三)關於電信傳遞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公文代字文編配事項。
    (五)關於公文之收文、分文、發文、登記及繕校事項。
    (六)關於檔案整理及保管事項。
    (七)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八)關於年度工作概況彙編事項。
    (九)關於與各單位公文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關於本院法制事項。
    (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事項。
    (二)關於辦理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之年終考成事項。
    (三)關於辦理由院列管項目與歷年積極辦理工作項目之追蹤及管制
          事項。
    (四)關於年度(專題)研究發展之推動及列管事項。
    (五)關於研究發展(專題)報告之簽報及獎勵事項。
    (六)關於本院施政之民眾滿意度調查事項。
    (七)關於公文品質時效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八)關於本院自行列管項目之選項、追蹤、管制及考核事項。
    (九)關於公文稽催及查核事項。
    (十)關於院務會議之準備工作及紀錄整理事項。
    (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關於本院新聞發布、國內外新聞傳播機構資料之提供、蒐集、
          處理及採訪報導攝影申請等之安排事項。
    (二)關於本院對外公共事務及資源開發事宜。
    (三)關於國內外重要貴賓、機關、團體之接待及安排事項。
    (四)關於國會及其他民意機構聯繫事項。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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