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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院院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 擬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 應陳報本院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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