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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董事會開會及決議方式)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 擔任主席。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但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決議,應有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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