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檢疫物輸入隔離檢疫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檢疫物輸入時,經檢疫發現感染有害生物而無法立即鑑定,或輸入之生植
株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無法鑑定植物種類者,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隔離檢
疫。
前項檢疫物之隔離檢疫,應於植物檢疫機關或其指定之隔離圃場內實施。
第一項檢疫物,於隔離檢疫期間經植物檢疫機關確認有害生物種類或可鑑
定植物種類後,得解除隔離檢疫管制,並依其檢疫結果予以放行,或依本
法第十九條規定,命輸入人限期消毒、銷燬、退運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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