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發展基金,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後設立財團法人;其基金之捐助、管理及運用,應於章程內訂明,並專 戶存儲。 各業發展基金應將年度計畫、預算及年度業務報告、決算,層報中央主管 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