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依本準則許可承受之耕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建檔列管,
並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抽查或檢查;其結果應於每年年底前彙報中央主管機
關。
前項定期抽查或檢查之作業流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因部分縣(市)改制為直轄市,爰將申請受理之機關增加直轄市。
三、為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定期抽查或檢查時,對於違規態樣
    認定、處置作法等有所依循,爰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細節性、技術
    性之作業流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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