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準則許可承受之耕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建檔列管, 並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抽查或檢查;其結果應於每年年底前彙報中央主管機 關。 前項定期抽查或檢查之作業流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因部分縣(市)改制為直轄市,爰將申請受理之機關增加直轄市。 三、為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定期抽查或檢查時,對於違規態樣 認定、處置作法等有所依循,爰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細節性、技術 性之作業流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