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制定依據

1. 農業發展條例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
  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技術密集或資本密
  集之類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
  營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向承受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提出,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證明文件,憑以申辦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當地農業發展情況及所申請之類目、經營利用計畫等
  因素為核准之依據,並限制其承受耕地之區位、面積、用途及他項權利
  設定之最高金額。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之移轉許可
  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