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
正、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