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讓售自國外輸入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之自用機器、設 備至課稅區者,應報經管理局核准,並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園區事業因生產計畫改變,不需使用。 二、園區事業宣告解散。 三、園區事業因清償債務,經依法強制執行。 四、園區事業經管理局勒令遷出園區。 五、因機器設備需汰舊換新。 六、其他因營運所生之特殊情形。 前項之機器、設備輸入未滿五年者,管理局於核准後並應報知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