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生園籌字第1114017474號令 修正發布增訂第16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農業發展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
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授權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農
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最近一次修正為
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考量臺南市政府前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設立之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經本會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
定納入管理,原經臺南市政府依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規
定核准進駐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之進駐業者或園區機構,應保障其得繼
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區,爰修正本細則第十六條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納
入管理前,經臺南市政府依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辦法規定核
准進駐之進駐業者或園區機構,得繼續依其原核准進駐之資格條件進駐園
區。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臺南市政府前依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臺灣蘭花生
    物科技園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報經行政院核
    定納入管理,原經臺南市政府依臺南市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管理辦
    法規定核准進駐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之進駐業者或園區機構,其因
    信賴臺南市政府核准進駐之公權力行為而繼續於園區進駐之狀態,不
    因該園區納入本會管理後有所不同,為顧及對渠等權益之信賴保護,
    爰新增本條規定。
三、另查臺灣蘭花生物科技園區納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管理前並未有與臺
    南市政府簽訂委託管理或營運契約之民間機構,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