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藥標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農藥毒性分類如附表一。農藥對蜜蜂急性毒性分類如附表二。
農藥原體或成品農藥之危害圖式如圖一。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
息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一五0三0及附表二之規定。
農藥對水生物毒性屬 CNS一五0三0之水環境危害物質慢毒性第一級、第
二級或急性毒性第一級、第二級者,應標註對魚類危險或有害之危害防範
圖式,另加註「勿使用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警語。
農藥標示中有關農藥儲藏或使用時應注意事項,除以文字敘述外,並應於
標示上加註危害防範圖式,其形式如圖二。
農藥標示應記載事項應依下列規定排列:
一、危害圖式、警示語、作用機制與農用藥劑字樣應置於整體標示上方三
    分之一處。危害防範圖式及背景帶應置於標示下方。農藥作用機制之
    形式如圖三。
二、調配或稀釋農藥之危害防範圖式置於左邊;施用農藥之危害防範圖式
    置於右邊。
三、對魚類、動物危險或有害之危害防範圖式,視藥劑毒性需要加註於危
    害防範圖式最右邊。
四、不需調配稀釋可直接使用之農藥,其危害防範圖式至少應含穿戴手套
    、穿戴眼睛防護、穿著橡膠靴、加鎖存放,並遠離兒童接觸及使用後
    沖洗之圖式。
危害圖式以彩色印刷者,應為白底黑色圖樣紅色邊框,且邊框應有足夠警
示作用之寬度。危害防範圖式之背景帶如圖四,得視藥劑使用安全性而減
少圖式,應依其毒性區分如下:
一、極劇毒及劇毒農藥以紅色表示。
二、中等毒農藥以黃色表示。
三、輕毒農藥以藍色表示。
四、低毒農藥以綠色表示。
〔立法理由〕
一、為符合 GHS調和制度,並與現行農藥毒性分類銜接,爰修正附表一。
    另農藥之急性毒性分類與危害圖式係參考GHS調和制度與國家標準CNS
    一五0三0,惟鑑於前揭制度規範及國家標準並不包含蜜蜂急性毒性
    之分類、危害圖式、警示語與危害警告訊息,為加強農藥於非目標生
    物之管理,爰參考美國環境保護署之規定,新增附表二農藥對蜜蜂急
    性毒性分類相關內容,以及新增圖一蜜蜂危害之危害圖式。
二、為順應國際危害標誌之潮
    流並符合 GHS調和制度,新增危害圖式、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應符
    合國家標準 CNS一五0三0及附表二之規定。另現行條文第一項之警
    告標誌(含理化性質及毒性分類)由危害圖式取代,爰修正文字,並
    移列第二項。
三、農藥對水生物毒性分類及其審核管理規定業於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公
    告實施,爰新增第三項應於標示中記載對魚類危險或有害之危害防範
    圖式及警語之規定。
四、參考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Guidelines on Good Labelling.Practi
    ce forPesticides 2015 指引之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三項之注意標誌
    修正為由該指引之危害防範圖式取代,並移列為第四項。另參考該指
    引第四章之標示排版、附錄三之背景帶及附錄五圖式補充資訊內容,
    修正現行條文第四項各款及第五項,並分別移列為第五項及第六項。
五、參考美國PESTICIDEREGISTRATIONNOTICE(PRN)2017-1,作用機制代
    碼採三欄式表示,並且置於標示上方,爰新增圖三農藥作用機制形式
    之圖式規定。
六、危害圖式係參考GHS調和制度及國家標準CNS一五0三0規定為白底黑
    色圖樣紅色邊框。危害防範圖式之背景帶圖例由現行規定圖三遞移為
    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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