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診療師執業,應加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植物診療師公會。 植物診療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植物診療師執業應加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植物診療師公會,且公會不得 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參考公共衛生師法第十一條,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