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診療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植物診療師執業,應加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植物診療師公會。
植物診療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立法理由〕
植物診療師執業應加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植物診療師公會,且公會不得
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參考公共衛生師法第十一條,爰為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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