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次年度季節捕鯊組作業許可之漁船,依下列順位排定受理順序:
一、第一順位:當年度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季節捕鯊組漁船。
二、第二順位: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季節
    捕鯊組漁船。
三、第三順位: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以後曾取得主管機關作業許可之一般
    組漁船。
申請赴東大目鮪漁區作業之漁船船數,超過船數限額時,由鮪魚公會以公
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
申請赴北長鰭鮪漁區作業之漁船,鮪魚公會應依下列順位排定優先順序後
,報送主管機關:
一、第一順位: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前往北長鰭鮪漁區
    作業天數七十五天以上。
二、第二順位: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前往北長鰭鮪漁區
    作業天數未達七十五天。
三、第三順位: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未另取得赴北長鰭
    鮪漁區作業許可。
四、第四順位:取得當年度赴北長鰭鮪漁區作業許可之長鰭鮪組漁船,未
    前往該漁區作業。
申請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之漁船,小釣協會應依下列順位
排定優先順序後,報送主管機關:
一、第一順位:取得當年度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之漁
    船,前往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天數三十天以上。
二、第二順位:
    (一)取得當年度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之漁船,
          前往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天數未達三十天。
    (二)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漁船,未另取得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
          平洋漁區作業許可。
三、第三順位:取得當年度赴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作業許可之漁
    船,未前往該漁區作業。
第一項或前二項申請漁船船數超過船數限額,且不能依各款順位規定排定
先後順序時,由主管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
申請赴東太劍旗魚漁區作業及前五項以外之漁船,超過船數限額時,由主
管機關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
二、為充分利用東太平洋漁區或南太平洋漁區漁業資源,提供有需求前往
    該等漁區作業之小釣船業者申請運用,以當年度有作業天數三十天以
    上者為第一順位,作業天數未達三十天者,列為第二順位,爰修正第
    四項。另小釣船於南緯五度以南、西經一百三十度至西經一百五十度
    之WCPFC公約海域與IATTC公約海域重疊海域之作業天數,納入東太平
    洋漁區作業天數計算。
三、現行第六項,配合第四項修正,須申請赴南太平洋漁區作業之規定,
    爰列至該項規範,酌為文字修正;另明定第一項至第五項以外之漁船
    ,超過船數限額時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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