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寵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業不得買賣之: 一、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 二、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 三、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四、檢出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一、條次調整為第十二條,並酌修第一項序文及第一款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第八款,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