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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輸入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之商業樣品或展覽品,已依第七條之規定 准予免驗證者,報驗義務人應於免驗證產品本體明顯處標示或附加「不得 銷售或禁止設置」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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