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其容許應力於第十
  九條第一項附表荷重狀態二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表荷重狀態
  三或荷重狀態四之荷重組合,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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